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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运用规则空间 立法支持国产装备

http://www.newmaker.com 2008-5-9  中国工业报

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美国,一部名为《购买美国货法》的法律从1933年开始就一直在其政府采购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几经修订,但其作为指导美国政府采购实行国内产品和服务优先政策的核心法律地位从没有动摇过。那么,中国又需要一部怎样的“购买中国货法”?

增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2007年底,中国正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通常认为,加入GPA谈判,是继加入WTO后,我国在对外经贸领域开展的又一项重大谈判,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不过,一位相关人士告诉中国工业报记者,由于成员只有13个,现在看起来GPA的运行并不成功。

但是由此带来的问题却已经引起了部分学者的注意。目前的《政府采购法》中尽管规定采购人决定中标人的标准,应当是价格最低标或经济最优标,但中国制造的价格优势在政府采购市场上并未为其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某省2007年的采购计划中竟有80%是进口产品。对外经贸大学的一名教授近日撰文指出:从目前的情况看,更好的品牌、质量和技术而不是更低的价格,往往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一般偏好,而《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国产品的要求并未得到足够的落实。这对我国产品和服务显然是不利的,而加入GPA后,这种不利局面可能会加剧。

另外,政府采购对国货的支持程度也直接影响我国加入GPA谈判难易程度。在国家发改委的一份报告中也指出:在目前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的背景下,从保障本国经济和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增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应该是我们谈判的基础。

为了我国及早实现对政府采购中购买国货行为的立法,国家发改委重大装备办与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联合翻译了《购买美国货法》,第一次将这部经常被提及的法律完整地展现在国人面前。

学会利用政策空间

《购买美国货法》是一部历史悠久的法律,它以旺盛的生命力告诉人们,保护本国的幼稚产业及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对一个国家有多么重要。

我国装备制造业正处于成长期,整体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市场占有率也比较低,需要国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这也是符合当今国际贸易规则的。

和一般的制造业相比,装备制造业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反映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防实力,关乎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GPA第八条规定的例外条款,将“缔约国在武器、弹药或军用物资的采购方面,或在为国家安全国防目的所需的采购方面,为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而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或不泄漏任何资料”排除在协议管辖之外,所以各成员国为限制某些产业的进口、保护本国厂商利益,正越来越多地运用GPA的例外条款。这也正是在WTO的合作框架下保护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途径。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财政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孙学工告诉中国工业报记者:“WTO的相关规定给各国政府保留了一些政策空间,不学会利用这些空间,就不能在国际竞争中维护好本国的装备制造业的发展。”

保护国货不等于限制引进

然而,对于开放的中国来说,提及保护某个产业的发展是不是在说我们要走向保守呢?在这个问题上,孙学工认为:“开放和保护并不是互相矛盾的。保护装备制造业并不是完全限制国外产品和技术的引进,而是在不违反国际贸易规则的基础上,实现对装备制造业的支持。关键在于能否利用好这些规则。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这也是翻译《购买美国货法》的主要原因。有关部门应该在此基础上,完善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利用市场资源促进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

《购买美国货法》也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允许外国产品参与政府采购市场。但在进行选择时会在价格上给予国产产品6%的差额优惠,即同等产品中的外国产品价格低于国产产品不到6%时,会选择本国产品,而超过6%则会考虑外国产品。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差额可能会达到25%以上。

另外,国家发改委的一份报告中也指出:要改变传统的以高关税、反倾销和反补贴为主的保护手段,而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的方式来保护我国的装备制造业。这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国际声誉。在这方面,发达国家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

但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最终都需要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操作。只有建立有利于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法律体系,才能有理有据地运用国际贸易的规则支持我国装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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